老人有两份遗嘱以哪个为准 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究竟以哪个为准


一、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究竟以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两份遗嘱 , 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遗嘱曾办了公证 。但问题产生了,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 。子女们纳闷,到底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儿阿梅(化名)带着两份遗嘱,来到福州市公证处 。
公证员接过遗嘱细看,发现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把福州的两套房子分别给阿梅和她的大哥阿-军(化名),一人一套 。另一份遗嘱则是自书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福州的两套房子都由阿梅继承 。
阿梅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 。哥哥结婚后,嫂子和父亲处得不太好 。后来,嫂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父亲的关系变得更差了 。“父亲喜欢看戏,有时还喜欢唱上一段,嫂子觉得很吵,受不了 。”阿梅说,嫂子就给父亲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孙子要休息 , 以后晚上8点后请不要看电视 , 更不许唱戏 。父亲很生气 。后来,哥哥只好带着媳妇、儿子搬出去住了 。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恶化 , 李先生经常住院 。每次住院 , 都是阿梅到医院照顾他,而阿-军很少到医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几分钟就走了 。刚开始,阿梅还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 。可次数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谅儿子了 。2006年,李先生手写了一份遗嘱 , 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女儿 。
公证员受理了她的咨询 。
普及一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所以,办理继承公证时,应以李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 , 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
(四)公证遗嘱 , 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 ,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 。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 , 笼统 , 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 , 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为两套房老人多次立遗嘱究竟以哪个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进行的解答,有多分遗嘱的,如果遗嘱办理了公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的,以订立时间最迟的遗嘱为准 。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94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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