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立遗嘱,往往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 。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
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案例:2005年底,山东省潍坊市一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 。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 , 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 。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 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 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据此,依法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 , 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
点评:日常生活中 , 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
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 , 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 , 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
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案例: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 。1996年,王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 。1999年 , 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 , 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3万元存款由次子王-利继承外 , 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 。之后不久 , 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 。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 。此时,王-利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 。2003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 , 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 。今年初 , 王老汉病逝 。在清理遗产过程中 , 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 。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 。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
点评: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 , 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
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什么样的遗瞩才能有效】案例:农村妇女郑某与其丈夫刘某育有一女 , 又于1946年收养一男孩郭某 。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 。1988年,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郑某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 。2006年1月底,郭某因车祸死亡 。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 。今年3月底,85岁高龄的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某(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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