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公民是否可以口头立遗嘱


公民是否可以口头立遗嘱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 , 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 。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 , 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 , 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 , 口头遗嘱自然失效 。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 , 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有利害关系的人”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方式就包括了口头遗嘱,换言之公民可以口头立遗嘱 。但这样的遗嘱若最后想要得到执行,则就要保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订立口头遗嘱的 , 我国法律中作出了严格的条件要求 。要是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口头遗嘱就是无效的 。
遗嘱见证人条件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 , 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
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
遗嘱执行人有哪些职责
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
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 。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 。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 。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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