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不可以 立遗嘱为避免纠纷要注意什么


老太晚年遇拆迁,留了一份遗嘱
事情要从老刘家的三儿一女说起 , 大儿子很早去了外地,老二、老三和小妹在自己身边 。
老底子农村按挑米担数供养父母 。哥哥们陆续成家,定期给父母钱财看望父母 。妹妹出嫁前与父母同?。?并按照家规将务农做工的钱全部交由父母保管 。后来,妹妹结婚搬离父母家 。
1995年父亲去世,老二要将一间房屋卖掉 , 老三称卖给别人可能要吵架,提出买来给母亲住 。后来,老三又提出四个子女每人出500元共2000元,算作母亲购买 。当初,他们还写过一份协议,说是四个子女一起养,房屋以后平分,母亲的账一直由老二在管 。
2006年老三去世 。老二就提出各家轮流照顾母亲 。然而,因为母亲生病看望与赡养问题,妹妹彻底与几个哥哥闹翻,要求独自赡养,并搬去与母亲同住 。
在此期间,双方矛盾特别尖锐 。邻居们看到妹妹不让哥嫂侄子看老母亲 。对此,妹妹则坚称他们觊觎的是母亲的财产,巴不得母亲早点死 。
就这样,妹妹从2007年开始基本没让其他亲戚进过门 。连从外地前来探望奶奶的大侄子也被堵在门外,后来,还是自家女儿出面说好话,才让表哥看了一眼奶奶 。
2013年下半年母亲去世 , 妹妹继承了遗产 。然而 , 二哥和几个侄子则对其独占遗产的行为表示不满 , 认为自己都有继承遗产权利 。告上法庭时 , 妹妹出示了一份母亲2012年立下的遗嘱 。
哥哥告妹妹,遗嘱有问题不认可
这份遗嘱明确写明了将老太XX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村YY股权、股份(约35000元)给女儿 。江北一家法律服务所为老太代书,并由两个与其并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 。
对这份遗嘱,叔侄五人均认为老太太不识字 , 代书遗嘱写好之后没有向其宣读,而且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头尾不清 。
“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简短回答了律师提的几个问题,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诱导性发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应属无效 。”叔侄五人一致认为 , 这份遗嘱有问题 。
对此,老太的女儿则认为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 , 老太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交代,且工作人员发问母亲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
最后,庭审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
“遗嘱”那些事儿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选择了生前留好遗嘱 。由于公证遗嘱效力强,因此现在选择公正遗嘱是订立遗嘱的绝大多数方式 。
昨天 , 媒体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近几年前来做公证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进行公证遗嘱的人群中,年龄以50岁到60岁的人最多,遗嘱内容大多是关于房子的分配 。
立遗嘱本是为了避免纠纷 。但如果遗嘱没有立好,存在瑕疵,则会适得其反 。那么,立遗嘱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江北法院法官作了讲解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不可以 立遗嘱为避免纠纷要注意什么】除自书遗嘱外 , 其他遗嘱方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签名 。如果是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还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 如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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