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有没有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有没有法律效力】为继承房产 , 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 。采访人员今天获悉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 , 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
王先生与前妻李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 , 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共同生活 。1998年10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赵女士” 。王先生签字,捺手印 。同年7月,王先生、赵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赵女士名下 。同年8月 , 区建设委员会为赵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后王先生死亡 。
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 , 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 。赵女士在王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 , 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 。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继承 。赵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且其不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青不服 , 上诉至二中院 。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 , 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 , 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 。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 , 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 , 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 。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 , 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 , 都无法支持 。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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