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如人生, 来去自珍重
一、最常见的的企业之“终结”之术语 。
1、最常见的的企业类型:公司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公司之“终结”, 一般为破产清算和自行清算两种类型 。
2、个体工商户之“终结”, 一般称之为注销 。
3、个人独资企业之“终结”, 一般称之为解散 。
二、企业之“终结”依据面面观 。
1、最常见的企业类型:公司 。 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 “终结”依据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
【建议收藏 创业必备的基础之四:企业如人生,终局必知法律知识】2、个体工商户“终结”依据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个人独资企业之“终结”, 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之“终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三、自行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重大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2、清算程序不同 。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 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 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
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 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 从法定人员范围中进行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 。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 债权人的地位被动, 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
在破产清算中, 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参与破产清算程序, 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
四、怎样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1、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
2、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 《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 。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 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 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 已破产清算但尚未核销的贷款, 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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