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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 , 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 , 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非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 , 可以分别处罚 。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 , 没收非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 ,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 , 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 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 , 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 , 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 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 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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