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长春吉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的公告( 二 )


(4)吉阳工业在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产生的损益由新公司股东共同享有或承担 。
4、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各方同意, 新公司将按雅化集团上市公司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按雅化集团统一政策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5、违约责任及补救
(1)本协议签署后, 除不可抗力以外,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均构成违约, 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 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 。 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 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
6、协议变更及解除
(1)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的解除需各方一致同意 。
(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 协议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协议一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但本款所述事宜若在本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长春吉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的公告】(3)除非本协议各方另有书面约定, 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协议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 不得向其他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
(4)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总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
7、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协议各方应本着善意和诚信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协议事项的落实, 对未尽事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本协议签署后, 各股权转让股东还需要与雅化集团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无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约定, 各股权转让的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协议所有约定 。
(二)股权转让协议
1、各股权转让的股东同意将所持吉阳工业75%的股权转让给雅化集团, 雅化集团同意受让上述股权 。
2、雅化集团应向各股权转让的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含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按《整体协议》的约定进度执行 。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五、本次收购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吉阳工业股权是响应工信部关于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是夯实并做大民爆主业的重要措施, 能有效扩大公司现有雷管特别是电子雷管产能和市场区域, 进一步提升电子雷管市场占有率, 使公司在国内电子雷管细分市场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民爆行业的竞争力和领先地位 。
本次收购完成后, 吉阳工业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股权收购将增加公司资产规模及营业收入, 未来随着电子雷管业务产能的充分释放, 有望增厚公司经营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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