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工业ICF模式供应商发货履行规则( 三 )


如此违规行为当月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 , 京东有权取消供应商自送资格或对应的三方物流使用资格 , 同时京东有权对商品进行屏蔽、出池处理 。
第二节 履约违规定义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延迟发货
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给客户发送商品 , 损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 视为供应商延迟发货(备注:非货到付款订单以系统记录的客户付款成功的时间;货到付款订单以成功提交订单的时间开始计算时效):
(一)选择三方物流场景:客户下单成功后 , 在发货时效内查询不到订单揽件跟踪信息;
(二)选择厂家自送场景:客户下单成功后 , 供应商在发货时效内未将发货凭证报备至固定邮箱 , 发货凭证包括订单信息、包裹照片和货物清单;
(三)没有维护发货时效的商品 , 客户下单成功后48小时内 , 查询不到订单揽件跟踪信息 , 或未将发货凭证报备至固定邮箱 。
第二十二条 物流虚假发货
物流虚假发货 , 指供应商实际未进行物流揽收没有发货 , 但在京东系统中点击发货且超过5个自然日没有揽收信息 。
第二十三条 商品虚假发货
(一)商品虚假发货 , 指发货的商品非客户实际下单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发送无关商品 , 如清单 , 赠品 , **裹或发送其他品牌型号商品 , 或发送无资质、无授权的商品 。
(二)如供应商因分拣打包环节出错 , 导致错发、串发 , 在收到投诉的24小时内补发 , 则按照错发、串发处罚 , 如未在24小时内补发 , 则按照商品虚假发货地15.1升级处罚 。
(三)如商品包装更新或性能升级 , 需在商品详情标注新老迭代交替发货说明 。商品性能更替 , 需保证交付商品性能、质量等不得低于订单商品 。如未作说明或商品的性能、质量低于下单商品 , 均视为商品虚假发货 。
第二十四条 拒绝发货
(一)客户付款后 ,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 , 包括收货地超区、发货数量小于起订量(页面已明确标注起订量的除外)、价格标错等单方面拒绝发货、擅自召回已发出但未送达的货物、中止发货或导致客户取消订单等;
(二) 订单延迟发货时间超过10个自然日以上 , 且没有与客户达成和解方案的 。
第二十五条 未按要求发货
(一)供应商将无效或错误物流信息传至京东系统 , 比如系统选择A物流承运商 , 但实际由B物流承运商履约;
(二)供应商未按要求填写正确的运单号信息 , 比如运单号缺失、短少、虚假、多个包裹只填一个运单号等 。
第二十六条 少件及缺货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订单明细和商详页商品描述进行发货 , 客户投诉商品存在少配件、少赠品 , 少商品的(简称“少件”) , 或未提前获得客户同意 , 并于邮件报备完成前 , 进行部分发货 。
(二) 供应商需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向客户补发少件商品 , 双方另行约定补发时间的除外 , 商品补发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未按要求妥投
(一) 实物并未真正交付给客户 , 物流承运商或供应商在系统中操作了妥投;
(二) 未与客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 私自将包裹放在门卫、保安室、自提柜等地点 , 并直接操作妥投 。
第三节 考核标准及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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