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有过很多特别的民俗 , 又或者说法律条例 。当然,这些都仅限于封建王朝时代 。
比如说“典妻”这种制度,你听说过吗?将妻子“典当”出去,然后再“赎买”回来,完全不影响两个人的夫妻现实 。
听着有些奇葩,可它就是真实存在的 。而且,这种行为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汉代 。“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 , 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于是,只好出此下策:典妻 。
只不过,以中国古人的封建思想 , 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想以这样的方法来养活全家的,毕竟 , 女子的贞洁在某种程度上被放在观念的第一位 。
但生活如此现实,一面是全家饿死,一面是典妻救急,自然,这种行为也就成为了无奈之举 。特别是到了清朝时期,“典妻”已经被明文写进了法律 。
最初的时候,清朝统治者继明朝法律规定,立下了相对较宽泛的规定,“(典妻)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 。——《大清律例便览8231:户婚》”
这也就是说,清朝对“典妻”之行为,在本质上是认可的,又或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 只要不明码标价,就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
而这条法律便出现在顺治初年,体现了清人按《明律》执行天下习俗的现实 。但到了后期 , 似乎这种事就被约束走来 。
比如,到康熙之后,《大清例律》对“典妻”又有了新的约束:“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 , 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 。”
可是,尽管如此,但民间依旧你立你的条例 , 我走我的老路,我们要生活,你们要统治,两不相犯 。
这时有人就不明白了,明明在那样一个封建的时代,为什么会出现“典妻”的行为呢?这其实是有很多因素综合在里面的 。
首先,这是一个大时代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清军入关之后,很多良家女子被清人所抢,这让汉人想要娶个妻子都困难 。
哪怕是在康熙盛世,也同样如此 。汪景棋就在《西征随笔》中这样说:“然督抚藩臬 , 皆满洲人为之 。此辈不谙吏制,贪暴成性……娶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以偿 。”
没办法,实在是太穷了,不要说吃饭 , 就是想要活下去也成了难题 。关于此,连毛主席都在《兴国调查》中讲过:“在兴国,地主和富农不仅有妻 , 还有若干妾……雇农百分之九十九,连妻子都没有 。”
你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想要传宗接代,想要为人类繁衍做点贡献怎么办?那只有“典妻”来操作了 。
其次,“典妻”本就是由来已久的一种陋习,在民间是相当有根基的 。特别是我国南方地区 , “典卖”妻子就是丈夫的权力,比如上海有一出沪剧,叫《陆雅臣卖娘子》,那是非常经典的旧社会生活写真 。
男权思想,造就了女性悲惨命运的现实 。她们被婆家视为一种物品 , 而非人 。所以,当婆家出现生活方面的难题时,女人就会像物品一样被“典卖”出去 。
最后 , 典妻之人的心理必须关注,他们的思想受到旧制的束缚,特别是那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 。一辈子没个老婆也就算了,再没个一儿半女,那是没办法在生活中立足的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娶一门亲娶不起,但打扫一点家底 , 或者是借一点钱来典个老婆,为自己生个孩子,那就相对容易了 。
打开《清朝野史大观》里面的清人逸事多不枚举,而“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也赫然在目 。
这就说明,在那个封建时代,“典妻”本身是一种被人们约定俗成的陋习 。国家根本不会强迫你去遵守,只要不明目张胆就完全可以操作 。
当然,为了保障“典妻”之人的权益 , 一定的契约还是要立的 。而且,关于双方的责任、行为以及现实都有约定 。
打开《清稗类钞·风俗类》,可以看到明确的记载:“盖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则典他人妻,立券,书期限,或二年,或三年 , 或以得子为限 。”
这个约定是在雍正、乾隆,甚至到嘉庆年间都通用的 。但在嘉庆之后 , “典妻”似乎没有那么多条例了,因为明文法律被禁,而民间只能是暗中操作 。
于是 , “典妻”就变成了相对简约,但目标明确的习俗 。比如约定女方生育几个孩子,按一个孩子多少钱来支付费用,也就是“以得子为限”的说法 。
另外,假如典妻子的一方没有房产 , 或者是远游在外之客,那就更加方便了,“宿其夫之家 , 不必赁屋别居 。”管你有没有房子,有钱就完事了 。这是单纯将女子当成物品来换钱的操作,真正可称之为“恶俗 。”
只是,有一个问题我们可能没有想到,典出去的妻子 , 日久天长,若与人家典妻者产生了真感情,那怎么办?
这个时候就要约定好 , 万一出现这样的事情,那就必须谈价格,最终以合理的价格来保证双方“续好”之可能 。
这种行为,简直颠覆我们对封建时代人性的认知 。所谓的女子贞洁大于天的说法,实际上在贫穷面前一文不值 。
而从各方面的资料可以看得出来,清朝“典妻”几乎是全盛时期,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这种行为才真正被废除 。
只是,不同的地方,对“典妻”有着不同的称谓,比如在西北地区的甘肃,“典妻”是被称为“僦妻”的,而在东北地区,辽宁人则称其为“搭伙” 。
在辽宁省档案馆 , 现在依旧可以看到卖身的契约 。上面明确写着立契人的情况:无儿女、丧夫,情愿卖于一位周凤喜的人为妻 。而且 , 这份契约上还有中间见证的人 。
它虽然是一份卖身契,但也是典妻的一种形式,因为卖身者是他人妻,在没办法生活的情况下,情愿委身于另外的男人 , 并建立夫妻之实 。
民国之后,这种陋习真正被摒弃 , 而女性也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时代 。今天的女性应该没办法想象,自己像一件物品般,被男人卖来卖去 。
只是,哪怕是现在回顾历史,我们依旧没办法理解 , 一个将贞操视为天的时代 , 为什么会允许妻子被典于他人!这种思想与其说是出于对贫穷的妥协,不如说是男权思想的自我矛盾,他们只是想证明自己的权威性而已!
【直到民国才消失的“典妻”制度,起源于何时,为何会发生这种事?】这种人生过于可悲,这样的时代也一去不回 。掌握自己命运的女性,唯以庆幸来面对此事已经不足够 , 必须要谨记历史,奋发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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