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应如何确定?

【案情】
小王借给小李5万元 , 并签订借款合同 , 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分 , 由小孙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合同到期后,小王多次催要,小李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 , 小王遂将小李与小孙起诉至法院,两被告均未到庭 , 经法院审理,依法缺席判决 。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规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培训贷款没有担保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6.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借款时,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应如何确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核心是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 。小王提供了能证明事实的借款合同 , 有小李、小孙的签字培训贷款没有担保人 ,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 同时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小孙后悔不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文丨苏春辉 法律事务部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