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我们不应该考虑分红如何避税,而是从最初公司设立环节就开始考虑有什么办法能够在成立公司并且公司有盈利之后股东可以有工资吗,能够使得股东到手的收益最大化 , 毕竟股东创办公司就是为了赚钱的,怎么赚钱的问题应该前置,而不是在具体分红的时候才来考虑这个问题 。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要想股东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其实有许多方法,而且在公司设立前、设立后不同阶段都是有办法能够做到的,我们一步一步来看如何做 。
一、公司设立前
公司设立前,这时候涉及到成立什么样的公司类型 。股东是一个人的,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 。股东是几个人的 , 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不同的公司类型,税负不同 , 功能定位不同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性质的企业并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具备法人的人格 , 股东承担全部的责任,企业的资金就是股东的资金,可以自由的支配,对于生产经营所得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
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与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样,都是通过收入减去合理的成本费用后的利润 。不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要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后,企业资金就完全是自己的了,但是有限公司在交完了企业所得税后股东可以有工资吗,要分红给股东,还要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属于双重征税 。
有限公司股东的实际税负率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的24%,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28%,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上的40% 。
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率,主要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参照税率表适用相应的税率,最高也就是35%,如下图 。
虽然有限公司的股东税负率高 , 但是有限公司也有有限公司的好处 , 那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是按照股东的认缴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不像另外两个是无限责任(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有限责任) 。而且将来如果涉及到资本运作,要上市的话 , 有限公司只要直接经过股份公司改制就行了,另外两种形式的企业是不能作为主体上市的 。
二、成立有限公司后
如果最终股东决定成立有限公司,那么在后期的经营过程当中,就需要做一些筹划,使得股东利益最大化 , 能成为小微企业最好,如果业务比较多,盈利比较大 , 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待遇,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的最大化股东的到手收益 。
通过以上方式,其实已经转移了一部分的税前利润,避免了(24%、28%、40%)的高额税负 。公司剩余的利润再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红给股东 。
三、转换思路 , 改变分红方式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肯定会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这个时候股东可能会暂时为企业垫资 。但是这种垫资大部分企业的做法都是无息的垫资 , 也就是股东并不会向企业收取利息 。其实这个做法就已经损失了部分股东收益 。
如果股东暂时借给企业的资金,是有息借款,其实就可以把原先以分红的方式给到股东的收益 , 提前在企业所得税前分给股东,可以少交一道企业所得税 。并且股东借款给企业的利息支出,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样不但降低了股东的税负,还能使得企业少交所得税 。
我们先来看政策条文对于股东借款利息是这么规定的:

股东分红如何合理避税?

文章插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 除符合”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条件外,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总结出以下关键点:
1、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2、利息支出不能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3、借款活动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4、对于非金融企业,向股东借款的金额,在借款本金不超过债资比2:1的部分,所计算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可能大部分人对第3条和第4条比较难理解 。
第3条在实务中其实只要规定的利息在正常范围内,并且企业确实有融资需求时 , 就可以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
第4条是什么意思呢?假设股东投资是500万 , 那么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对应的本金部分不能超过1000万 。也就是假如股东借给企业2000万,那么只有1000万计算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剩下1000万计算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
我们根据上面的政策条文,来详细的举例说明,改变分红为借款利息,能收到什么好处?
假设股东投资企业500万元,股东向企业借款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4%(假设没有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企业当年利润500万元 。我们来看下表 , 具体的测算过程,股东无息借款和有息借款对于股东最终到手收益有什么区别呢?
可以看到,股东提供有息借款时,可以比无息借款时 , 多拿到手6.4万元 。上述测算表没有考虑印花税,其实印花税很少,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股东和企业一共只交1000元的印花税) 。
通过以上几点的考虑及筹划以后,我想股东的到手收益应该可以保证最大化了,希望本文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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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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