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善士多,并不是是境界高

美国的善士只是建立的一种假象 , 他们真心想帮助穷人、为慈善机构捐赠吗?谜底是不是定的 。
那么,为何美国出现善士如斯之多 , 而且捐赠额度巨大呢?这要从美国的遗产继承纳税轨制说起 。
美国联邦政府有一种严格的继承“遗产税”轨制,它始于1788年 , 固定于1916年,扩围开征“赠与税”于1924年,两者合一命名为“统一转移税”于1976年 。美国各州情况不一 , 有的有自己的法案 , 乃至在具体规定上有较大迥异 。
依照“统一转移税”法案规定,继承的财产要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市场价格估算总价值,减去规定的扣除了项目和抵免项目,得出应缴纳税的遗产价值,以后 , 由政府拜托的中介机构代征,以继承人为纳税人,以继承遗产总额作为课税对象,联邦政府采取的是21级逾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为8%税率,而最高一级则为50%的税率 。
美国的遗产税法案,主要针对的是子女,而对妻子和父母在限额以内则不受束缚 。起征点数额(免征税额)则是一个动态数字,主要依据在任总统的税改法案来变动 。1999年联邦政府规定的起征税点(免征税额)为65万美元 , 2009年增添到了350万美元 。特朗普上台后,他通过的税改法案,对美国本土公民自2018年1月1日始,将遗产免征税额调为1120万美元,夫妻遗产税免征税额调为2240万美元 。
调整遗产税免征税额(起征税点)的高下 , 只是说明了美国中选总统为了照应“富人”还是“穷人”,终究代表谁的利益,需要摆弄的“把戏” , 对捐募慈善机构善款,帮助社会上的“穷人” , 甘做公益事业本无关系 。
?在美国,抉择一个人是否“善士”,其关键因素不是思想境界,而是严格的“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当继承遗产时 , 你要首先把应该缴纳的“遗产税”缴足,以后才能继承,而且,必需是自己的款项 。毫不存在抵顶或减除了的问题 ,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缴不起如斯巨额“遗产税” 。这就促使财产具有人,在有生之年成立慈善机构,将巨额财富捐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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