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冒用别人信用卡的行动该怎么定性

【案例来源】
【【研究】冒用别人信用卡的行动该怎么定性】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刑初4*号刑事裁决书
【案情简介】
一、2016年5月27日,被害人冯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和韩某某率领下 , 到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找该行工作人员秦某某办理信用卡,在洛川县支行二楼秦某某办公室内找到秦某某后,冯某某在该处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交给秦某某,与秦某某拍照后,冯某某返回家中 。在信用卡办理期间,韩某某嘱咐秦某某注意冯某某的信用卡是不是办好 , 如果信用卡办理下来,让秦某某告诉他 。
2016年6月26日 , 秦某某在得知冯某某信用卡已发放至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后,私自从信用卡发放处领取了冯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并电话通知了韩某某,并将信用卡交给了韩某某,韩某某拿到信用卡后,又将信用卡转交给刘某某并让刘某某将该信用卡激活,于是刘某某拿着冯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到冯某某家找到冯某某本人,以打电话为由,借走冯某某的手机,在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冯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激活 , 并在冯某某的手机上将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余额变动提示短信发送号码1069095599、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电话4006695599和农业银行客服电话95599三个号码设置到其手机黑名单内 。
信用卡激活后,刘某某联络韩某某并约好到洛川县病院对面农行见面 , 刘某某先到后,用冯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在农行ATM机上分两次总计提现1500元;后韩某某到达后,韩某某联络了经营POS机刷卡业务的赵某某并约赵某某到洛川病院对面农业银行营业网点见面 , 见面后,刘某某在赵某某的商户名为“延安市洛川县兴隆检材批发”POS机上刷卡取现14999元,从该地方取现金韩某某用了6000元钱 , 韩某某让刘某某给秦某某打了4000元;2016年6月27日、28日刘某某又用冯某某名下信用卡在ATM机上分别提现2000元、300元;6月29日刘某某持该卡在洛川县联通公司刷卡消费299元购买手机一部,7月1日在中国移动通讯洛川伟业手机卖场刷卡消费599元购买手机一部;7月2日在洛川县槐柏万客欢超市刷卡消费90元;7月3日在中国联通公司洛川县分公司刷卡消费100元缴纳手机话费;同日又在洛川县槐柏万客欢超市刷卡消费52.5元 。
2016年7月30日秦某某代刘某某给冯某某名下信用卡还款19900元,刘某某给该卡还款100元,同日,秦某某又应用自己所持有的商户名为“西安市广飞轮胎店”POS机从冯某某信用卡内刷卡取现2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名下信用卡资金19977.5元 , 其中韩某某使用6000元钱,秦某某使用4000元钱 。
二、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其本村村民韩某某率领下,到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找该行工作人员秦某某办理信用卡,后在洛川县支行二楼一间办公室内找到秦某某,李某某在该处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与秦某某拍照后,李某某返回家中 。
2016年8月11日,秦某某在得知李某某信用卡已发放至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后 , 电话告诉了韩某某 , 并让韩某某到洛川县农行二楼去领李某某的信用卡,韩某某到洛川县农业银行信用卡发放处请求领取李某某信用卡时,因不是本人领取,负责发卡的工作人景某予以谢绝,因没有领到信用卡,韩某某便到中心街葫芦头三楼去找秦某某,并告诉秦某某其未能领到李某某的信用卡,随后秦某某给负责发放信用卡的景某打电话,告诉景某李某某的信用卡系他营销,且前来领守信用卡之人是李某某的外甥,让景某在做好登记后将信用卡交给前来领卡之人 , 在秦某某和景某沟通好以后 , 刘某某和韩某某一块儿到洛川县农业银行,然后刘某某到农业银行信用卡发放处将李某某的信用卡顺利领取 。李某某的信用卡领取后,刘某某告诉韩某某他想把李某某的信用卡先激活用上一段时间,等他的信用卡办下来后,再把李某某的钱补上,然而激活李某某的信用卡需要李某某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而他没有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韩某某得知该情景后,便到其本村书记家里找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打电话将刘某某叫到书记家,并告诉刘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刘某某顺利将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抄走 , 然后到李某某家以打电话为由借走李某某的手机,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当日私自将李某某的信用卡激活 。
信用卡激活后 , 刘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在农行ATM机用该卡分两次提现总计2000元,当日,韩某某又给了刘某某一个取现联络电话,刘某某联络后,在商户名为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刷卡取现10000元;8月13日分别在农行ATM机分三次总计提现1800元 , 在商户名为西安海尊商贸有限公司刷卡取现2000元;8月14日在农行ATM机分两次总计提现1000元;8月15日在农行ATM机提现300元;8月16日在农行ATM机提现200元;8月17日在农行ATM机提现1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名下信用卡内资金17454元,其中韩某某使用2000元 。
三、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雷某某在被告人刘某某率领下,到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找该行工作人员秦某某办理信用卡 , 后在秦某某办公室内,雷某某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与工作人员拍照后返回家中 。2016年8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洛川县支行工作人员秦某某在未通知申请人雷某某的情况下私自将雷某某名下信用卡从农业银行信用卡发放处领取后交给刘某某,当日 , 刘某某拿到信用卡后 , 到雷某某的住处,以打电话为借口借走了雷某某的手机,在雷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雷某某本人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拨打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服务电话,私自将雷某某名下的信用卡激活,并将通话记录删除了 。信用卡激活后 , 当日刘某某便在农业银行ATM机用该信用卡体现2000元;9月1日在农业银行ATM机分两次提现总计2000元,在洛川县移动公司左近听静轩刷卡消费999元购买手机一部 , 在商户名为西安市雁塔区星仪百货商行刷卡取现2020元,在商户名为陕西省贝禾家电有限公司刷卡取现2030元;9月2日在农行ATM机分两次取现总计800元;9月5日在农行ATM机取现总计100元 。被告人刘某某总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名下信用卡资金9998元 。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施行信用卡欺骗三起,欺骗金额总计47429.5元;被告人韩某某施行信用卡欺骗一块儿,欺骗金额总计17454元 。
【法院裁决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20000元 。
【律师观点】
冒用别人的信用卡,行动人必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情势上的冒用行动区别开来 。冒用别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别人的合法信用卡 , 而不包含捏造的、作废的信用卡 。如果行动人明知是捏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捏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动 。
在实践中这类冒用别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信用卡欺骗案屡见不鲜,因而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上当受骗 。若不谨慎“中招”,请及时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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