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经济法的渊源和主体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拥有最高法律效率,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 其地位和效率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范的可能是基本经济关系 。
经济法律包含《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 。
法规:包含行政法规和处所性法规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实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
处所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牾的前提下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
规章:包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处所性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抉择、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规模内制订的规章 。
处所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处性法规制订的规章 。
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色,依法制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讯经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指点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条约、规定:
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拥有条约,协议性文件 。
经济法的主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力、承当一定义务确当事人或介入者 。
享受经济权力的一方称为权力主体,承当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
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
依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则主体 。
宏观调控主体:调控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集团)
市场规则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受制主体(企业 , 个人,事业单位 , 社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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