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2分”究竟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商定不清要吃亏

2003年8月15日,张三向李四借款8000元 。
当天 , 张三给李四写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比较简单:“今欠到李四8000元整,2003年还3000元,2004年还5000元,息2分 。”
息2分究竟是月息2分还是年息2分
恰是这样的一张欠条 , 引起了后面的争议 。这个“息2分”究竟是月息还是年息,双方有不同的说法 。
2015年7月9日,李四见到张三回到家,继续向张三催款 , 张三给了5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已付500元(2019年7月9日)” 。
后来,李四催款没有拿到钱,2016年3月31日起诉到法院 。
李四说,张三在2003年8月15日借款8000元,商定月息二分,两年内还钱,他仅在2015年7月9日偿还500元,因而请求张三偿还本金8000元,利息24400元,利息从2003年8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依照月息二分,从借款时起算,那么利息已是本金的三倍了 。
张三答辩说,2015年支付的500元是会员费,不是还借款 。李四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 , 请法院依法驳回 。
张三这一招,其实是釜底抽薪 , 如果法院认可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李四就失去了胜诉权 。
法院认定为利息商定不明
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指出,张三偿还了500元,并在原来的欠条上注明“已付500元 , 2015年7月9日”字样,现在张三辩称500元为会员费 , 且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
2015年,李四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 然而张三自愿实行义务,法院予以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没有这一个行动,李四已经败诉 。
关于利息商定问题 , 一审法院认为,欠条上的“息2分”未注明是月息还是年息,依据法律规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商定不明,出借人主意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 因而不支持李四请求利息的诉讼要求 。
李四不服一审讯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
李四主要是不满一审法院不支持利息的观点,李四上诉说,借据中清楚明白商定以年为限 , 2003年、2004年两年付清欠款,息2分 , 应当为月息2分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向李四借款,商定了还款期限,然而利息商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李四请求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不应支持,但因双方未商定借款逾期利率,依据法律规定,李四可以请求张三依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
二审法院裁决张三向李四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5080元 。
律师评说
借条不规范 , 容易发生各种问题 。相似的案件在实践中其实不少见,息二分,没有注明是日息、月息或者年息,作为出借人经常主意为月息,由于这个对出借人最有益 , 而作为借款人,经常会往年息或者视为利息商定不明方向答辩,由于这个对他也最有益 。
咱们其实不能说谁对谁错,如果按常理,也就是普通人的一般习惯,都偏向认为是月息二分,然而也不能排除了两人关系很好,意味性的收取年息二分或者整个借款期间只收二分息 。毕竟还有不少朋友之间的借款是不收利息的 。双方在最初的意思表示已经没法探究,法院只能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来做判断 。
本案种,法院认为“息2分”为利息商定不明 , 可以从逾期之日依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这是法律的规定 。
在检索其他案例时,笔者也发现了不同法院的做法 。
有的法院是这么推理的,借条中尽管没有写清楚“利息2分”是月息还是年息或者其他期间利息,然而依据平时交易习惯和现实情况 , 法院认为2分的月利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这是法院依据人民借款的习惯和实际常见的现象推理而出,也最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由于月息2分是法律支持,而年息2分显然比存款的利率还低 , 有违常理,这样的推定笔者认为符合群众 , 可以接受 。
有的法院是这么推理的,借条上没有对利率的计算是按月息还是年息进行明确,但因为借条文本是借款人书写,在其书写的某一内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 , 依据民法上对书面文件上的用语作无益于文件提出人的解释这一规则,应该作出对借条书写人不利的解释,因而认定为月息 。这样的推理,是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如合同文本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 应作出无益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 。这是法律的类推解释,严格来讲有些委曲 , 然而也是一种解决办法,作为书写人,确定是往自己有益的方向书写合同,其中的原理也是可以接受 。
在辽宁高院的一个案件中,是这样阐述的 , 虽“二分息”未明确商定为月息还是年息,但因民间借贷中“二分息”表达的意思就是月息二分,习惯性的省略“月息”二字 , 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即为6%,如果认定为年息2分则大大低于贷款基准利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目的和基本特征 。高院的裁决从普通群众的认识和借款是为了赚取利息的目的动身,进而认定为月息二分,这类判法是有相当大的指点作用 , 这类解释我认为最合理,也最符合借款合同的原意 。
固然,有些法院依据借款人偿还利息的数额和期数来认定 , 这个也最有说服力 。比如借款10万元 , 尽管商定息2分,然而借款人每个月按时支付利息2000元 , 足以证明双方是依照每个月2分计算利息 。这是根据证据的前提下推理,不给耍赖的人机会 。
最后需要提示 , 借条、欠条等债权文书上的利息,一定要书写清楚,月息、年息、日息等,不要单单写“息2分或者息1分” , 否则容易造成误读,给不怀好意的人钻了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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