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这地请求造价企业结算时,建议基本收费+效益收费

7月22日 , 小驿从姑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得悉,该局近日官网了一则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 。
【新规!这地请求造价企业结算时,建议基本收费+效益收费】通知中提出了几点重要意见,可视为主管部门今后的政策导向: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谁拜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转嫁给别人 。
2、激励优质优价,坚决遏制歹意低价竞争的行动 。
3、服务收费履行市场调理 。
4、不得在标价或合同商定价格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展开咨询服务的结算审核时,建议审核服务按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取费 。效益收费占比不应超过总费用的50% 。
6、施工企业送审结算造价存在高估冒算(一般以误差超10%以上为准)行动的 , 应对该行动予以通报 。
通知全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38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姑苏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动的指点,保护正常的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 保障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与核减额挂钩,致使部份咨询企业和个人应用市场安排地位过度审核或故意核低造价,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凸起问题 , 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谁拜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转嫁给别人 。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取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拜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 。激励优质优价,坚决遏制歹意低价竞争的行动 。
三、服务收费履行市场调理,咨询企业应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拜托人、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不得在标价或合同商定价格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展开咨询服务时,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应依照行业规范、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点规程等请求 , 向拜托人及时提供符合请求的服务 。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展开咨询服务的结算审核时,必需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有据 。为避免因结算审核收费方式的不合理而致使结算纠纷与矛盾产生,建议审核服务按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取费 。
基本收费以送审造价为基数,效益收费以送审造价中各项误差额绝对值之和为基数,按商定的费率收取 。在维持收费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效益收费占比不应超过总费用的50% 。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低价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质量和合同履约情况 , 规范造价行业执业行动 , 引导造价咨询企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低价恶性竞争或不规范服务和收费行动的,一经查实,应将该行动录入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施工企业送审结算造价存在高估冒算(一般以误差超10%以上为准)行动的,应对该行动予以通报,并录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拜托人接受服务,不按规范支付费用或转嫁别人支付的,应将该行动通报监管部门 。
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严格遵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 遵循行业行动规范,诚信经营,自觉保护建筑市场秩序,共同营建优良的市场环境 。
2022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按本通知执行 。
姑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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