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就行业总体而而言,经纪公司与明星之间树立的是一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通过双方的《合作协定》、《拜托协定》、《演艺经纪协定》、《居间服务协定》或者《劳动合同》等框架体系的商定,规范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 。
就个体而言,其一,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签署的是合作、拜托、经纪、居间服务等协定,协定双方就展开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商定权力义务,而非拥有触及到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权力义务关系,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形成拜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或其它民事合作关系 。
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点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规定,不完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景 , 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 , 指点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定,合理肯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义务 。双方依照民事法律调整权力义务关系 。
其二,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但拥有以下情景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历;(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轨制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 。
明星劳动报酬浮动、工作时间弹性;明星服从制片方和剧组的日程支配,二者都并不是区分其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其它民事合同关系的关键点 。这要从演艺经纪行业的模式说起 , 一般而言分为两种 , 一种是新人发掘培育模式,一种是成名艺人签约模式 。在新人发掘培育模式下,艺人长时间接受经纪公司的培育,遵照经纪公司规章轨制,取得劳动报酬,双方拥有典型的人身隶属、经济从属特征,此种情况下 , 即便双方签署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原则上一样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成名艺人签约模式下 , 要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透过合同情势的表象 , 捉住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本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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