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吴总:我看了你写的《竞业限制协定,能解决我的问题吗?》 , 觉得竞业限制对我公司还真有用!然而我不知道,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以及何时开始付?
朱律师:首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从消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开始支付,最长期为二年 。
其次,具体支付的金额需要依照双方协定的商定发放,但商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实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双方没有协定的,则需要根据法定的标准 。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标准为每个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实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 , 目前各省存在一些关于补偿金标准的特别规定,其计算标准与最高院的规定存在差异 , 因为您没有提供您公司所在的具体地区,因而如您公司要商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可以参照属地之处性规定 , 然而本着“有益于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原则,您公司的商定不应低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最后,竞业限制人员在贵司工作期间,除了双方有特别商定外,通常为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定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 , 并商定在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商定的 , 应该依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规模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 不得超过二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定中商定了竞业限制,但未商定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实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消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实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依照劳动合同实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