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

第一次认定结果:凯迪拉克车辆承当事故主要责任,路虎车主承当事故次要责任 。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 , 经鉴定,凯迪拉克车产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行驶速度为170-173千米/小时 。王某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严重超速,负主要责任,汤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负次要责任 。

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

文章插图
而第二次认定结果:两车同责 。
王某某行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定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汤某某行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制止掉头或者没有制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
明显,第二次事故认定书中 , 对于路虎车主的责任认定上,适用的法律条例是不准确的:
——没有制止掉头的地点可以掉头 , 但必须无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
超速一倍之多的凯迪拉克车主 , 本身就违背了上述交通安全法有关不得超速驾驶的规定,又何来“正常行驶”一说?
且此路段,明显根据事故认定书中所陈说的,其实不是制止掉头路段 。
那么,路虎车辆在正常掉头过程当中:“没有注意躲避正常行驶的直行车辆”和“没有注意躲避不正常行驶的车辆”,此两者又怎可同等而论?
【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关于“第二次事故认定中,对于“两车同责”结果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例不准确”的内容 , 小编就分享到这里了 , 大家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的呢?无妨在评论区留言分享,让更多的朋友受益!您的每一个留言,和每一个赞,都是我前进的动力!喜欢的话记得收藏、分享给身旁的朋友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