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规定停车位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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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起 , 某小区取消了临时车辆停放服务,亦一并取消出租地下车库未出售车位服务,而仅保存地下车库车位出售服务,为此,多名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 , 双方屡次协商 , 至诉讼前,涉案小区基本恢复临时车辆停放服务,但地下车库车位依然实行只售不租的管理方法 。多名业主为此提起诉讼:让物业公司停止实行禁止业主们使用小区内业主共有部位计划的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行为;将建筑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罚地下车位以出租方式、按时计费方式提供给业主们使用 。

物业无权规定停车位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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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向业主们提供涉案小区建筑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未处罚停车位 , 供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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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罚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案件中的小区物业通过只售不租的方式不让小区业主使用停车场 , 明显不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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