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公交车司机涉嫌治安犯法乃至构成刑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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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 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即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打公交车司机涉嫌治安犯法乃至构成刑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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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实行后,各地区都严格履行了相关规定,上海松江一位醉酒男子在1803公交车上殴打驾驶员,乘客报警后,松江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到,抓获这名男子并将其刑事拘留;北京一男子因辱骂、拉扯、用酒桶砸向公交司机,司机停车规劝还遭到该男子踢踹,成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获刑一年半 。
妨害安全驾驶,会危及车上、路上的行人安全,车上的乘客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应当团结在一起,禁止施暴者,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救司机,更是自救,入刑更多是震慑作用,在场的人不抱“看客”心态更有可能禁止悲剧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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