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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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担保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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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能够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三 ,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 , 保证合同无效 。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 , 如无其他致使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 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第六 , 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当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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