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标准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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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医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能够依照受害人的实际侵害程度、恢复状态等情况来确定 。

误工费标准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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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 , 仅计算救治、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不必住院医治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康复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康复的 。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康复之日计算 。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 , 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
【误工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致使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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