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市公司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亲历及走向分析连载一

2019年9月20日是伟大祖国成立70周年华诞前10天,我,作为千千万万普通股民中的一员;一个因上市公司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的受害者,以原告身份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被告抚顺特钢对簿公堂 。
当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敲击的一声闷响,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本案拉开了帷幕,当日庭审,因我申请追加被告人,法院未当庭宣判,需择期再审,但我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光明终将照亮黑暗,违法者终将付出代价并受到严惩 。
庭审首先是准备阶段即法庭确认核实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然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被告对每个证据材料发表对其真实性及相关性的意见,再由被告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及支持该意见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再后就是双方质证和辩论 。
为给更多的因买入抚顺特钢股票而遭受损失,且希望通过诉讼维权,已经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股民朋友提供便利,我愿意以亲历者的身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大家少走弯路,下面我就详细说说以下几个普遍关心的关键性问题,希望能有所帮助 。
1、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2、到哪里告?
3、我能告谁?告什么?
4、我能得到的赔偿大概有多少?
4、需要的费用大概多少?
5、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6、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优劣比较
7、案件的性质、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
一、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第一种:自2011年--2018年1月31日前买入股票至今继续持有的 。
第二种:在上述期间买入,在2018年9月21日--2019年4
月17日期间内卖出股票发生亏损的 。
具备以上二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即可提出民事诉讼 。
法律依据如下:
1、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全文详见抚顺特钢2019年7月9日发布的临 2019-029号公告)
因全文长达8页,现节选部分原文如下: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 。 。 。 等等 。
抚顺特钢自 2010 年至 2017 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
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 。 。 。 。 。 。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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