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 二 )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授权许可、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
第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
第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部门处理或遵循法律途经解决 。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四)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六)协助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七)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
第十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二)专利评价、评估;
(三)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五)专利诉讼;
(六)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
第十六条 在项目开发立项前,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进行由专业机构实施的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如有需要,业务部门还应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
第十七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提出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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