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渭南,74岁的老头苟某强制猥亵邻居的7岁女童,造成女童下体受伤,警方对苟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后,又以苟某的年龄过大为由,将其释放 。
一、简要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0日,7岁的小女孩朵朵来到邻居苟某家玩耍,苟某已经74岁了,朵朵的父母按照辈分,尊称苟某为爷爷,7岁的朵朵也就是苟某的曾孙女一辈 。
案发当日,苟某以帮助朵朵整理裙子和短裤为由,先后两次强制猥亵朵朵下体,造成朵朵下体受伤红肿,朵朵晚上回到家后,对奶奶说“尿尿的地方疼,尿不出来” 。
在奶奶的多次询问下,朵朵说出了真相,是老爷爷(苟某)夸她裙子漂亮,把手伸向她下体对她弄了两次 。朵朵的父亲回到家后,第二天就带朵朵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了朵朵被侵犯受伤的事实(下体有一处擦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 。
【女子棒打猥亵女儿男子被免予刑罚】在朵朵的家人报警后,苟某的家人找到朵朵的父亲,提出给2000元钱私了此事,被朵朵的父亲当场拒绝,要求苟某受到惩罚 。
6月2日,警方对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苟某的强制猥亵违法,给予行政拘留10天,但随即宣布因为其年龄超过70岁,拘留不执行,释放苟某回家 。
朵朵的亲属觉得,苟某作出这等龌龊之事,伤天害理,最终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既无法理解,更愤愤难平,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他们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了复核,但最后都维持了警方的这个决定 。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本案涉及1个法律事实——强制猥亵,2个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强制猥亵、刑法中的强制猥亵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
三、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就本案而言,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理智(冷漠)来看,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合法的,因为苟某已经74岁,也完全符合年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也是合法的 。
但如果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或者说站在一个家长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作恶者违法了,最后却又逍遥法外,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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