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系血统主义的直男癌倾向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原则 , 不少曾实行单系血统主义的国家纷纷修改国籍法向两系转变 。 比如日本 , 明治三十二年颁布的《国籍法》第一条规定:
子出生时其父为日本人者则为日本人 , 生于父死后其父死时为日本人者亦同;
第三条规定:
父无可考或无国籍 , 其母为日本人者 , 其子则为日本人 。
而日本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 , 于1985年实施了新的《国籍法》 , 从只参考父亲国籍转变为参考父母某一方国籍 。 现在两系血统主义已经成为主流 , 只有一些较为传统的中东、北非国家依然实行单系血统主义 。
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也会参考出生地主义 , 比如我国国籍法就规定: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 定居在中国 , 本人出生在中国 , 具有中国国籍 。
但这并非主导原则 , 更像是一种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
哪些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 我们先要知道哪些国家实行出生地主义 。
出生地主义
与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 , 意为“血的权利”)相对 , “出生地主义”(Jus Soli , 意为“土地的权利”)遵循任何人只要在该国领土上出生就是该国公民的原则 。

出生地主义的早期形式源自于克里斯提尼对古雅典法的改革 , 之后在罗马帝国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 其标志性事件便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 , 根据敕令所有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将被给予完整的罗马公民权 。 但出生地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却是同英国的扩张以及新大陆移民分不开的 , 不妨先来看一幅地图:

地图中深蓝色的部分是实行“无条件出生公民权”制度的国家、浅蓝色部分是实行“限制性出生公民权”制度的国家 , 颜色最浅的印度(还有马耳他)是废除了出生地主义的国家 , 其余是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 。
通过读图我们可以发现 , 有两类国家更倾向于出生地主义 , 一类是英联邦国家(或前英国殖民地) , 因为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 , 认定英国国籍的基本原则是出生地主义原则 , 英联邦国家正是受此影响;另一类是新大陆的移民国家 , 几乎所有的美洲国家都实行”无条件出生公民权“制度 , 地理学家贾雷德·戴蒙德(Jared Diamond)曾经做过一个统计 , 如果在1850年废除出生地主义原则的话 , 那么60%的美国人、80%的阿根廷人都将失去公民权——毕竟他们的国家是由移民充实起来的 。

“无条件出生公民权“以美国为代表 , 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便是我们开头提到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 其中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 , 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 这就意味着即使父母都是外国人(且非外交官或外国占领军成员) , 只要他们的孩子出生在美国领土上 , 孩子便是美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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