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上出生,该获哪国国籍?( 三 )


“出生公民权”依据的原则是出生地主义(Jus Soli) , 而文章开头提到的维特提案则希望用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为前者打上了紧箍咒 。 实际上 , 很多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国家已经这么做了 , 目的是收紧国籍授予政策 , 以控制非法移民 , 这就是“限制性出生公民权” 。 比如澳大利亚便规定:
自1986年8月20日起 , 在澳大利亚领土上出生的人要获得公民身份需父母至少一方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
法国的规定则是:
出生于法国领土(包括海外领地)的婴儿 , 其父母至少一方亦出生于法国且为法国公民的才能自动获得法国国籍 。
——即双重出生地主义 。
至于英国 ,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

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人为英国公民或已在英国定居者 , 将自动成为英国公民 。

飞机上出生,该获哪国国籍?



而《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的规定是:
凡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出生的人(父亲非外交官或敌国占领军成员) , 都是英国公民 。
——这是何等明显的转变 。
不少国家的修改国籍法以控制非法移民的意图十分明显 , 比如多米尼加共和国于2010年修改宪法 , 规定“出生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领土上的人为多米尼加共和国公民 , 但不包括非法居留者的子女” , 以阻止来自海地的非法移民;泰国在1972年之前是实行“无条件出生公民权”的国家 , 但为了阻止来自缅甸的非法移民 , 不得不修改国籍法要求在泰国出生的孩子 , 其父母都须为合法居民且在泰国定居满5年 , 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泰国国籍;而印度为了遏制来自孟加拉国的非法移民更是于2004年12月3日废除了出生地主义原则 。
当然也有反其道而行的 , 比如德国 , 在2000年之前 , 德国的国籍法完全基于血统主义 , 而目前的规定是 , 2000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于德国、父母非德国人的孩子也可以获得德国国籍 , 但前提是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拥有永久居留权(且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时间不少于三年)且父母双方在德国居住不少于八年 。
可以说 , 出生地主义的兴起与受限都与外来移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 。
结语
因出生获得国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 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法律具体分析 , 当然这也引出了不少有趣的论题 , 比如出生在船上或者飞机上的孩子国籍怎么算?
一种现在比较罕见的情况是——打个比方——一艘挪威籍的客轮行驶在公海上 , 这时一对无国籍夫妇生了一个孩子 , 孩子的国籍该怎么算?这个问题很简单 , 由于挪威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 , 根据条约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义的无国籍人 , 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 , 应授予该国国籍”和第三条“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 , 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 , 孩子应被授予挪威国籍 。 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 , 出生在船上或飞机上的孩子往往可以通过父母所在国国籍法中的血统主义条款获得国籍 。
飞机上出生,该获哪国国籍?



船舶和飞行器一旦离开注册国的领海 , 是否还算注册国领土 , 不同的国家又不同的规定 。 以美国为例 , 根据《美国国务院外事手册》的规定 , 一条美国籍的船只行驶到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后就不再被视为美国领土的一部分 , 出生在船上的孩子不能根据出生地主义原则获得美国国籍(依据的判例是Lam Mow v. Nagle, 24 F.2d 316 (9thCir., 1928));同样 , 登记为美国籍的飞机一旦飞离美国领空也不再被视为美国领土的一部分 , 在飞机上出生的孩子同样不能获得美国国籍 。 (7 FAM 1113 NOT INCLUDED IN THE MEANING OF?"IN THE UNITED STATES"(CT:CON-314; 08-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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