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山东来自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 )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 , 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 , 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
第三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 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 , 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 , 不得少于两人 , 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 ,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 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 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 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 , 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 , 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 , 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 , 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 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 , 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履行;
(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三)撤销;
(四)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出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 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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