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 。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 , 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 。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 , 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 。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 。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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