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案情】原告王-平(女)与被告赵-强(男)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双方在筹办婚礼的过程中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打起了官司,恋爱关系也随之终止 。原告王-平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 。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一套两居室住房系被告名下的私产 。2002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后在朝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 有公证书(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为证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 。被告赵-强辩称: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02年1月21日,双方商量结婚事宜,达成了协议:1.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30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为王-平的婚前财产 。2.属赵-强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房,赵-强自愿赠给王-平,作为王-平的婚前财产 。3.王-平的婚前财产在王-平、赵-强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该协议经公证生效 。但是,被告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 。协议最后明确写道,被告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 。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 , 在律师的指导下举出了以下证据:(1)坐落于朝阳区双槐小区8号楼6单元101号两居室住房的正式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该房产确属于被告所有 。(2)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2)京朝民证字第0101号公证书及附在公证书后的2002年1月21日协议书 。(3)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 。(4)原、被告单位分别给原告和被告为申请结婚而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婚姻介绍人王*友的证言,证明他介绍原、被告认识,并知道原、被告为了结婚达成了婚前协议,被告承诺如果结婚可以将房产一处赠与原告 , 后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未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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