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事实婚姻区别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有什么区别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 , 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 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 , 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 。从广义上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 。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 。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 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 。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 。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 , 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 , 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而同居关系则不同 。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 , 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关系时 , 法院则不予受理 。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 。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 , 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 。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 , 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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