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根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以及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时各界群众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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