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 妻子主张非法同居期间的赠与无效可以吗


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原告郭某某背着配偶将出资购买和装修的房产及购买的家具、家用电器,交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刘某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被告刘某某取得上述财物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 基于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赠与物一旦完成交付赠与行为便已有效,法律应该予以保护 。婚外同居是违法行为,然而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赠与行为与同居行为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 。对于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达,根据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 应当认定为有效 。
【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 妻子主张非法同居期间的赠与无效可以吗】不可否认,婚外同居期间的赠与是为了建立、巩固或维系非法同居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并不是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唯一标准 , 对于原则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原则往往具有贯彻始终而又隐而不发的属性,适用原则处理案件应谋定而后动 。此外,还可以借鉴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对于不法原因仅在赠与人一方或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对婚外赠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当坚持维持现状的原则 , 已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未为给付也不得主张履行 。对于不法原因仅存在于收受方的,应依据不当得利原理要求其返还 。但当婚外赠与行为严重侵害到配偶、子女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受损人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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