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妻子马某2006年结婚 , 婚后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 , 由我妻子马某经营 。但是2007年起我们开始吵架,于5月份分居 。马某在2007年8月向他人借款8万元用于美容美发店的经营 。2007年12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 。请问,这笔钱我也要还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马某借款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这笔钱虽然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借的,但还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
【分居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分居期间妻子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来源:94常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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