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
缺席审理时 , 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 。
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 , 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 , 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 , 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
缺席审理时 , 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 。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 , 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 , 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 , 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 , 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
4、财产状况查明难 。
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 ,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 , 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 应准予离婚 。”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 , 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 , 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 。另一种情况 , 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法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审理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猜你喜欢
- 诉讼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
- 诉讼离婚开庭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
- 离婚后怎样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怎么做
- 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判决离婚的程序及时间
- 夫妻离婚6岁女孩抚养权怎么判 孩子六岁女方提出离婚 谁抚养孩子的可能性大
-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
- 服刑人员怎么离婚 服刑人员怎样离婚
-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 跟服刑人员离婚有必要请律师吗 与服刑人员离婚的需要请律师吗
- 离婚的步骤程序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