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细节︱在“风眼”中抉择:兼顾法律的照拂与情感的回应】

我曾以为,严密的法律逻辑就是要将繁杂的世间万事简化为构成要件,蒙上眼睛、摒弃情感,以刚性的法律条款裁断纠纷 。但审的案子多了,才发现 , 之所以要有法官,就是要给“无情”的法律文字注入人之元素,使其恢复适度的柔软与弹性 。我们以法律逻辑的推导使理性思维与法治思维紧密结合 , 我们以法律逻辑的演绎阐述着裁决的价值导向和正当性 。
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的领域,它们是法律概念及体系的建构、法律的获得和判决的证成 。法官所处的领域就是法律的获得和判决的证成,即司法领域 。
为了做好这个司法领域的事,我们又要解决三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个是事实的发现,即对法律事实的确认问题 。第二个是法律的获?。匆咛宓陌讣妨⒁桓鼍咛宓姆梢谰?。第三个是证明裁决的成立 。作为法官,我们要向社会公众公开我们的推理过程,从而证明裁决结果的成立 。
两个案件一起摆在了我的面前 。一个年轻的女子从26楼坠亡,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小伙被发现死在了单位宿舍 。家属们基于保险合同,以意外身故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
唐某,女,26岁,身高166厘米,体重50公斤 。事发当日,刘某等三人至唐某住处讨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 , 期间唐某坠亡 。事发楼层南北向过道北端墙面上安装有窗户,窗户上部有东西两面窗扇,窗扇宽40cm、高112cm,两面窗扇之间窗框上有窗户拉手两个 。窗户下部有独立的玻璃一块,在该玻璃外侧上有划擦痕迹 。窗户内侧为窗台,窗台宽17cm、高48cm , 窗户下侧窗框距过道地面112cm 。窗户外侧下部为水泥窗台,水泥窗台宽23cm,距窗户下侧窗框58cm 。在窗户外侧窗台西部台面上有东西侧踩踏痕迹两处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未予立案 。
尹某 , 男,21岁,无疾病史,被发现面部朝下趴在宿舍床上,周围有呕吐物,经120抢救宣布死亡 。经检验,其头皮未及损伤,面部口鼻腔及周围有呕吐物附着,颈胸腹部及四肢未见明显损伤痕迹 。检验过程中抽取死者心血一管检验,无常规毒物,乙醇浓度为8mg/100ml 。故根据尸表检验 , 死者体表未检见明显外伤痕迹,同时排除常规毒物所致中毒,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访问情况 , 尹某符合急性死亡特征,并排除他人侵害致死 。
冰冷的现场勘验报告和尸表检验报告诉说着两个年轻生命的消逝,但再没有人能够还原事发时的真实过程 。意外、病故、……客观已匿于时间之中 。
“意外”之所以被称之为“意外” , 它的特点就是出人意料 。在大部分“意外”事件中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 。在有限的不完备信息状态下,我们在法律领域所能开展的只能是一种对因果关系的合情推理 。
保险条款中对“意外”的通常定义是: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因此 , 是否构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 , 就需要从这个定义入手,从已有证据推知过去,推导行为与结果之间,这件事与那件事之间的因果关系 。
文字的表达力和表达手段总是有限的,“法律语词的含义或意义有一个确定的、没有争议的核心,但也有一个阴影地带或开放的结构” 。任何定义都是一种对一般性情形的陈述 , 无法涵盖这世间诸多特例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合同文本的解读 , 都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寻找文字背后的真实本意 。这就注定了法官的工作绝不是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 。只是这样的解读需要正当性和合理性,需要逻辑的支撑和推理的技术 。
其中的一种技术叫做“还原推导”,即通过对文字的扩展或限缩解释还原其本意,但需要在推导时说明这项扩展或限缩的理由、来源,说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
这两个年轻人的离去都事发突然且没有显见的疾病诱因,对“意外”的解读就聚焦在了合同定义中的“外来”一词 。
“外来”的字面意思就是从外部而来 。但,凡有人参与之事 , 必有主客观两面 。所以,“外来”也有主客观两层含义,即:客观上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外部,主观上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测,不是他所希望或追求的 。
因此,两个案件的案情在被保险人的主观性上出现了差异 。唐某自己主动翻越了窗户,站在了26楼窗户外侧的窗台上,将自己置于了高空坠落的危险境地 。她的这一主动翻越的行为成为了之后坠落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一事件 , 我们无法定性为保险合同意义上的意外身故 。
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所进行的事实推理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法官所应作的就是以最大可能获取信息以使推定的法律事实贴近客观事实,最小化两者间的偏差 。在信息无法增加的情况下,在规则指引下对法律事实作出合理推论 。
丁审凝视着面前的电脑屏幕,手中的烟头忽明忽暗的闪着 。显然,他正陷于纠结中,这种纠结来源于原、被告所主张的权利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但法官无法拒绝裁判,他不得不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取舍 , 在相互矛盾的善中做出抉择 。
2017年12月8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 , 由银行向A公司提供2800万元授信 。同日,A公司将其名下房地产为上述债务设定了最高额抵押 。2018年11月期间 , B银行向A公司累计放款26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 A公司因不能清偿他人债务被强制执行,上述抵押物被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 , 拍卖成交日为2019年7月18日,成交价为6121万元 。B银行在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分配,并取得了包括借款本金及截至拍卖成交日止的利息共计2606万元,该款由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B银行支付,并于2019年11月13日入账 。
但从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因B银行实际未得到受偿,所以在银行系统内,这笔借款的利息仍在计算中 。于是,B银行自2019年11月8日起到2020年7月2日期间,分29笔自动累计扣收了A公司78万余元 。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银行归还其扣收的78万元利息 。
银行在足额受偿了截至抵押物拍卖成交日的债务之后是不是有权再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取拍卖成交日之后至实际受偿日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
从抵押物被拍卖到银行实际拿到款项 , 这期间A公司确实存在违约 , 但它并没有逃废债的故意,抵押物的拍卖款足以覆盖B银行的全部债权 。而B银行的权益也是合法的 , 作为债权人,在他的债权没有实际得到清偿时,它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继续计算利息 。
“就这样吧 。”丁审猛吸了一口烟,掐灭了烟头 。他做出了决定 。在A公司没有逃废债故意且B银行的基本利润已经得到保护的前提下 , 他决定保护实体企业 , 由金融机构让渡部分收益 。
但在做出价值判断后,法官所要面对的问题还有法律的获取 。法官要为自己的观点寻找法律的支撑,要进行裁判的证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
这是丁审为其裁判所找到的法律条款,但证成的路径还需要通过演绎与类推完成,即从明示的规则推导出隐含的、类推的规则 。
这一司法解释所要规范的是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根据该条款的行文可推导出,被执行人财产被拍卖的,拍卖成交时即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债务,故不再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无论B银行是通过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参与分配受偿还是凭生效判决自行申请执行,对A公司履行时点的认定标准应是统一的 。由此,法官完成了他的演绎推导 。
在个案中 , 法律并不总是明确而具体 , 在尊重法的文字的同时,还需解读法的意图,贯彻法的精神,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裁断 。
2020年4月30日,三家人高高兴兴地搭乘着一辆小轿车回家过节 。车荷载5人 , 实载6人,4个大人,2个幼童 。零时已过,高速路上的人们大多陷入了疲惫 。但谁也不曾料想,悲剧就借着这沉沉的夜色 , 悄无声息地降临到了这六个人身上 。这辆小车被后方制动失灵的重型汽车追尾后旋即又撞上了前面的汽车,车上六人全部遇难 。经认定,重型汽车负全责 。
这辆车投保有驾驶人意外身故、伤残险 , 保险人数1人,保额30万元;投保有乘客意外身故、伤残险,保险人数4人,每人保额30万元 。两个险种的总计保险人数为5人,保额150万元 。
对于理赔,保险公司并无异议 。150万元六个人平分,这是保险公司给出的方案 。但家属们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有人想要找出那个“超载”的人,那个没有坐在座位上的孩子,把他剔除出被保险人行列 。
一次事故,四个案件,三位法官承办 。或许唯有法官们从程序到实体的一致行动才能解开家属们的心结 。
本是朋友的三家人,满含期待地相约踏上归家之旅,在上车的那一刻,一定没有人认为他们中的哪一个应是被“抛弃”的“超载”之人 。他们开心地彼此接纳,也应视为他们宽容地愿意彼此分享所能获得的保险保障 。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均可作为乘客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亦应平等地及于事故中的所有车上乘客 。因此,除司机家属单独获赔驾驶人意外身故险项下30万元保险金外 , 其余五人家属应平均分配乘客意外身故险项下120万元保险金 。我们并不肯定超载行为,但在超载非事故原因的情况下 , 应平等对待事故中的受损方 。
四份判决书以统一的说理和裁判尺度在同一天送达到了三家人手里 。法官们唯愿以自己的文字唤起生者的共鸣,念及亲情与友情,念及三个家庭因此次事故所遭受的同样的不幸,理性对待经济上的彼此分担和互相扶持 。
法律总是一般而抽象,但现实却是特殊和具体的 。法官应尽最大可能地兼顾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公平正义 。唯有在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会导致明显有悖于情理或显失公平时,可以公平之名行衡平推导 , 以使裁决结果符合一般人的忍受程度 。
但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却始终处于纷争的“风眼”,以自己的学识和智慧进行着化解与裁判 。这是这群人的自我选择 , 也是这份职业所赋予的使命和责任 。他们在司法领域的各环节,以冷静而严谨的法律逻辑阐释着公正的细节,以使陷入纷争的具体的人得到法律的照拂与情感的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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