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夫妻离婚,如果双方都自愿,则无需说明理由;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则由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而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民法典》第1079条列明了应该判决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对方被宣告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除以上具体情形之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判定 。
原、被告双方各自从以上方面提出自己的证据、事实及理由,最后由法院进行认定 。如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则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此,有过“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事件,也存在着约定俗成的“首判不离”规则 。
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怎么办?多次起诉离婚确实可以表明要求离婚的坚决态度,可以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毕竟属于个案 。而且《民法典》实施后,更是让坚决要求离婚的人能够感觉到“未来可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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