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 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 , 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 , 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 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 , 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 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纠纷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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