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
女青年王某与鞠某同居三年 , 后因鞠某与女同事杨某相爱,王某向鞠某提出分手,并要求赔偿其“青春损失费” 。鞠某答应支付王某20000元,却一直未兑现 。对此王某非常气愤,便找到表姐崔某帮助“出气” 。2013年1月14日晚,王某与崔某、翟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某及其妻杨某骗至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两人扣留、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 要求鞠某支付其青春损失费3万元,然后于次日凌晨将两人带至王某家 , 逼鞠某写下数额为3万元的“欠条”,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 , 还将杨某作为“人质”继续扣留 。鞠某趁回家“取钱”之机,向警方报案 。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有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胁迫的手段 , 因此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王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及暴力手段挟持、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与要挟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强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绑架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以绑架罪论处 。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 不构成本罪 。
认为王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忽略了王某等人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押的事实 。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 , 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敲诈勒索罪并不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开始限制了鞠某和杨某的人身自由 , 并且非法扣留其桑塔纳轿车,后又强迫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这些情节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而本案中王某等人将鞠某的妻子扣留作为人质是绑架罪的明显特征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 但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非法拘禁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本案中王某等人和鞠某也没有债务关系,不属于采用拘禁手段讨债这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不能定为非法拘禁罪 。从本案来看,王某等人在行动前,就有了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的想法,而且青春损失费并不是鞠某所欠的债务,说明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实施了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某和杨某非法扣留,逼鞠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 , 为达到让鞠某交出3万元的目的,仍将鞠某之妻杨某扣留 , 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为索要青春损失费而扣押他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解答,综上所述,扣押他人要求别人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反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94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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