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必知的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 , 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 , 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 , 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 , 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 。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相关知识:离婚损害赔偿行使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 , 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 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 。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之后都清楚了吧 , 在实际中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说都需要了解清楚,才能在离婚赔偿方面有一定的帮助 ,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行使条件,是需要对问题了解清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94常识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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