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在立法上,应当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 如长期通奸 。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通奸的行为归结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同时在列举之后还应增加一个“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概括性规定,以弥补列举的不足 。对于那些列举范围之外的,给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 。这样一可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有利于将来通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 。
可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长期与他人通奸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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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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