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 ,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承担晚年的生活费用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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