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总结:
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简介:婚后在房本添加姓名,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 , 阿珍同意离婚 , 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 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 , 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 。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 。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 , 阿珍却有不同意见 。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 , 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 ,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
律师说法: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 , 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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