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 , 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94常识网温馨提示: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 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妻子无偿还义务】《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94常识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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