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争议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 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 。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 , 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2]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 。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 , 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这样 , 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 , 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 , 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因而 , 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 。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 , 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的举证责任】1、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 。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 , 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 。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 , 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 。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 。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
2、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 。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1)、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是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者举证,并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者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举证不能,另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由举证不能者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都无法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共同举债者的共同债务 。
3、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 , 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 。那么,债务是否偿还 , 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 。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 。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 , 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 , 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 。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 。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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