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三大焦点
一、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 。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有偿还能力 。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 。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 , 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 。针对此案,男方?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
二、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λ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 , 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
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 , 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 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λ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 , 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
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
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 , 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
三、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小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 , 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
从此项规定来看,父母出资购房让儿女?。?最好先写下字据,或做公证,说清楚该房屋是给自己孩子的还是给孩子及其配偶双方的 , 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不事先说明,就可能被视为小夫妻共同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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