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案情简介:赵女士和李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母亲刘*妈共同共有” 。后来,赵女士和李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现赵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委托罗*民律师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 。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对方辩称:李先生、刘*妈辩称 , 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认为他与赵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赵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赵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 。考虑到赵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 。现离婚已2年,赵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罗律师分析:罗律师认为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 , 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 。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赵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2007年12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李先生、刘*妈所有;李先生、刘*妈应给付赵女士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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