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标准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 ,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 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二、如何判断遗嘱是否有效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 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 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如何处理】(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 , 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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